2010-12-15 09:13:00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博士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他们做出创造性成果,使我校能够有更多的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广东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计划分为两个层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重点扶持项目。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资助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实施;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已经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为本学科前沿课题,一般应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所研究课题有较大的创新性,有望取得较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三)申请者工作基础扎实,理工科研究生至少在sci或ei源刊、人文社科类研究生至少在校定权威刊物(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的a类刊物以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并在完成选题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助推荐资格,参加全校范围的评选。 三、资助名额及额度 第五条 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计划的资金主要由学校创新人才专项经费支出,资助名额和额度为:全校每年资助的培育项目为10项左右,人文社科类1-2万元/项、理工科类2-3万元/项;在完成中期检查的上一年度培育项目中遴选重点扶持项目为3-5项,人文社科类2万元/项,理工科类3万元/项。 第六条 具有博士授权专业的培养单位(院、系或所,下同)可推荐培育资助项目1项,具有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国家重点学科或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可增加推荐1项,但每个培养单位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项。 四、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博士生,在每年5月中旬该项工作启动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导师与指导小组推荐。申报者的导师及所在博士生指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2名博士生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向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评议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或原创性;前期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并已取得显著成绩;是否可能形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院按推荐名额将推荐名单连同申请书及有关评议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与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6月中旬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获资助者名单;研究生处对获资助者名单在研究生处凯发k8娱乐app下载主页进行5天公示。 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中旬,研究生处将组织对培育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获资助者应按时完成《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中期进展报告》,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研究生处将根据获资助者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继续或中止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中期检查结果特别优秀、科研成果特别突出且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前途的获资助者,经本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重点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推荐、专家审定后,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列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重点扶持对象,经学校评审批准,将获得追加的重点扶持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论文进行阶段必须科学地实施论文计划,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完成科研任务:获培育项目的理工科博士生必须在sci或ei源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必须在我校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的本专业领域a类刊物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获重点扶持项目的理工科博士生必须在sci或ei源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必须在我校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的本专业领域t类刊物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获培育项目资助者在学位论文定稿送交评审前,须详细填写 《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结题报告》,获重点项目资助者须填写《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重点扶持项目资助结题报告》,连同科研成果提交研究生处培养科,由研究生处和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研究生处审查,取得预期成果或达到预定目标通过验收者,方可视为合格完成课题。不提交结题报告者一律视为验收不合格,其指导教师将失去下一年度的申请指导资格;学校将根据资助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的资助名额。研究生处将建立相应的资助绩效评估记录,作为以后该单位博士生资助的参考。 第十五条 资助获得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该基金项目时,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中止项目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培养科,中止资助并退还剩余资助经费。 六、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培育项目首期下拨50%的经费作为启动费,中期检查合格者再下拨余下50%的经费。 第十七条 培育项目的经费只能用于该学位论文所需的调研、文献资料、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申报、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各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挪作它用;获资助者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报销时需本人、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处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重点扶持项目的经费分为生活资助和科研经费两部分(各占50%),项目下达后的每月5-10日,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可以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生活资助领款手续;科研经费的用途和报销办法与培育项目相同。 七、其他 第十九条 各专业指导小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制定高于以上标准的成果要求和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博士学位论文中注明“受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或“受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重点扶持项目资助”,英文翻译统一为“supported by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of graduate schoo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获得者必须积极申请参加广东省和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奖励3万元,指导教师奖励3万元;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奖励5千元,指导教师奖励5千元。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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